滴滴出行川AN0Q94不在许可经营区域经营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谭洪波驾驶川AN0Q94(成都酷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小型轿车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案
2020年11月26日14时40分左右,我中队执法人员邓志军、卢恒在彭山区高铁北站站前广场开展执法检查时,查到当事人谭洪波驾驶川AN0Q94(成都酷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小型轿车上载客1名(一男),这一名乘客是从眉山市彭山区锦江学院南门附近到眉山市彭山区高铁北站,通过滴滴下单联系上谭洪波的,平台显示收费为6.2元,支付方式是到目的地滴滴平台确认此单完成并扣除手续费后将剩余费用支付给谭洪波,当事人谭洪波与这一名乘客不认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三(道路运政)61-2: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规定
给予罚款5000元(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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