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Z3652F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2023年01月09日09时5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秦锋驾驶川Z3652F小型轿车,该车核定载座5人,车上共计装载2名乘客。经调查,该车从成都市新津区城区出发,车上乘客与当事人约定到达眉山市彭山区鼎源小区等地后,向秦锋等支付相应费用。其中,第一名乘客支付50元,第2名乘客支付10元。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执法人员提取了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网络订单截图、当事人身份证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明等证据材料。
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给予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壹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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