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警方查处多起违反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案件
为持续推进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切实消除出租房屋各类安全隐患,延庆警方依托“捍卫•2024春夏平安行动”、夏夜治安巡查宣防集中统一行动等,持续加大对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依法查处多起出租人不履行房屋管理责任等违法违规行为。
近日,延庆派出所民警在巡查宣防行动中,发现辖区一出租房主朱某某,违反规定出租短租住房。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规定,对房屋出租人朱某某予以罚款两千元处罚。
近日,夏都派出所民警在巡查宣防行动中,发现辖区一房主张某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房屋出租人张某某予以罚款两百元处罚。
近日,百泉派出所民警在巡查宣防行动中,发现辖区一房主刘某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房屋出租人刘某某予以罚款两百元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头部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行业的违法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头部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请广大出租房主、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合法出租、认真履责,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请广大市民对发现的违法出租、不按规定登记信息等违规违法情形,积极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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