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陈明(公民身份号码51080219******1233)明知其采购的***保健食品无检验报告等相关手续,在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北路42号附5号******用品店内,销售添加了西地那非成份的保健品。陈明明知向他人出售的保健食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那非类药品,侵害了众多消费者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并将提起诉讼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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